《生物安全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立法意义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物安全定义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依法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
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动物和废弃物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
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