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过程的资格管理。通过学籍管理,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发展做出评价、记录,给予资格上的确认。遵照国家教委、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校情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以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全面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学籍管理以学生处为主,教务处分工负责。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力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二条 我校按照省教育考试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符合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校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单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内容根据教学大纲的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分制管理的专业,按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
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学生缺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累计超过在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合格计,并注明“补考合格”字样;因请假而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字样。考核舞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市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到 75 分(中等)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 实操训练、综合实验、临床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门数达到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二分之一者,应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门数仍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
2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 .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六条 留级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 75 分(中等)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处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班级不实行留级制,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原则上,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应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原则上,高于或等同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 .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 .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续班级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转专业,由学校核准。
2 .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同意,报转入学校所属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属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由学校提出调整专业,但需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征得学生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同层次学校同专业转入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 、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生者;
2 .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 .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年)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报市教育局备案:
1 .因留级、休学超过规定者;
2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 .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训、见习、临床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1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惩后果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改正;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市教育局和学校学生处备案 。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临床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东莞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生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生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一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我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按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也取得第二专业有关课程的学分者,可颁发由市教育局验印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学分者,可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 2006 学年开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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